Article 34

In force

历史建筑实行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对迁移方案、补救措施等进行论证,提出是否迁移或者拆除的意见,并依法报批。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