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建筑的风貌特色及其相关环境要素;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三)历史建筑的保护措施和利用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