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由同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免除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资格,由发证的各级总工会或者省产业工会收回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