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向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提供与劳动法律监督相关资料,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提供与劳动法律监督相关虚假资料或者隐匿与劳动法律监督相关资料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毁灭与劳动法律监督相关资料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