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用人单位逾期不告知处理情况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对有明确违法行为人和违法事实且属于本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在七日内立案,自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工会。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