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实施劳动法律监督应当听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意见,核查事实,如实记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与劳动法律监督相关资料,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实施现场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的人员进行。必要时,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可以派员参加调查。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干扰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秩序,并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