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视为正常劳动。
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在任期内,所在用人单位不得借故调动其工作岗位、降低职级、免除职务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个人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等行为、退休或者本人不愿延长的除外。
需要对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调整岗位或者安排待岗的,所在用人单位应当事先与其所在工会协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