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向流域内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和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不按照国家规定对医疗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依照国家规定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