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经审核、批准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应当依照有关森林的法律、法规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交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征收、征用、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