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市政设施进行移交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和设计要求,不得增设广告、牌匾、临时建筑及其他建(构)筑物;

(二)符合国家《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城市桥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规定;

(三)市政设施有隐蔽工程的,需要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四)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建设文本)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要求和有关规定;

(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质量保修制度;

(六)附属设施齐全完备。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