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棚亭、广告牌匾、停车场、电力杆、通信杆、电器柜以及临时搭建棚房、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道许可证,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占用者需要变更占用位置、面积、期限或者用途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因城市建设或者特殊需要,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已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并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占用者。

临时占用期满,占用者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占用者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