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照明、城市桥涵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坡、边沟、公共广场和停车场、隔离带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桥涵是指城市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