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实施全域水城总体规划、市水环境保护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水环境保护措施的;

(四)未依法查处水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