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Amended

涉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的搬迁企业,应当对原厂区的环境污染损害进行评估,并制定生态修复方案,经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