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Amended

禁止在东昌湖、京杭运河、徒骇河等特殊水体水域内(含水中小岛、绿地)加工经营餐饮。

在水域外加工、水域内经营成品餐饮的,应当确保在水域内无加工行为,并将餐饮垃圾全部收集、外运处理,不得污染水体。

在特殊水体周边开展加工经营餐饮活动产生的污水应当全部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没有城镇污水管网并且不能自行处理达标排放的,不得加工经营餐饮。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