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意见较多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经隔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或者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由提案人向会议作说明,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印发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审议结果的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印发会议。

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地方性法规案,可由常务委员会委托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