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城乡规划,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综合协调和宣传教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

广播电视设施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对妨碍广播电视设施正常运行、危害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