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广播电视节目播放、传送业务的机构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提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职责和义务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