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应当对其播放的节目内容实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发现非法信息侵入的,应当立即停止播放,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