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广播电视节目应当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不得播放非法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等。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