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企业应当将经审查生效的工资集体合同于五日内以适当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企业工会应当将生效的工资集体合同文本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在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工资集体合同:

(一)企业和职工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三)订立工资集体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工资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工资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无法履行的;

(五)依法可以变更或解除的其他情形。

工资集体合同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工资集体合同解除、终止。

变更工资集体合同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资集体合同签订程序办理,并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解除工资集体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工资集体合同之日起十日内报送原审查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