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城市、县城规划区内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城市公园、广场的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园,是指具有生态园林景观和设施,供公众游憩观赏、文化健身、防灾避险的城市公共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以及沿江风光带等。

本条例所称城市广场,是指具有一定绿地规模、配置一定景观工程设施,供公众游憩、健身、文化娱乐或者进行公益性活动的城市开放性空间。

Local Regulations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