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Chapter 3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Section 1 历史建筑的保护Article 21Amended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历史建筑认定之日起六个月内,根据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出具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并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包括:(一)位置、建筑类型、年代、风貌、历史价值等基本情况;(二)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保护控制要求;(三)维护修缮要求;(四)合理利用指引;(五)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要求的其他内容。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