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将在普查中发现并经专家论证认为具有保护价值且存在损毁危险的建(构)筑物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且存在损毁危险的建(构)筑物,可以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组织初步勘验,并出具勘验报告;经勘验认定具有保护价值且存在损毁危险的,应当通知或者告知建(构)筑物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接到通知后的七日内组织调查和专家论证,经核实具有保护价值且存在损毁危险的,应当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定预先保护对象之日起两日内,向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代管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
预先保护范围为具有保护价值建(构)筑物的产权范围及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