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长江岸线资源保护区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调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活动,以及在调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影响引调水口门正常运行的活动;

(二)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建设生产设施,以及从事未经批准的其他活动;

(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内围垦、建设排污口以及其他与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方向不一致的项目;

(四)在沿江重要湿地、森林公园等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建设破坏生态功能的项目;

(五)在沿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建设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或者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六)在重要航运枢纽内建设可能影响安全与正常运行的项目;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