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姑苏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助等方式,促进各类保护对象的合理利用。

鼓励社会力量合理利用历史资源发展符合保护规划的产业,从事符合产业布局规划的经营活动。

鼓励利用旧厂房、仓库等闲置建筑,开展文化、旅游、养老和其他利用活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