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是历史城区,历史城区的具体范围为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一城(护城河以内的古城)、二线(山塘线、上塘线)、三片(虎丘片、西园留园片、寒山寺片)。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对象包括历史城区的整体格局与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河道水系、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苏州园林、古建筑、古城墙、传统民居、古树名木、吴文化地名、工业遗产、传统产业,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文物、苏州园林、古建筑、古城墙、古树名木、吴文化地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