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的二十日内,将审议的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有关审计决议落实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社会公开。被审计部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的二十日内,将本部门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的二十日内,将有关审计的决议以及审议意见向社会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