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决算的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上一年决算。
决算报告应当与年初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内容、结构相同,重点说明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并与上一年决算数作比较,变化较大的应当作出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