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重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债务管理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在国家和省下达的债务限额以内举债,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举债的规模、结构、用途、成本以及债务风险等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半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债务管理使用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