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和收支平衡表,并分别说明编制原则、收入来源、支出重点和政策依据,同时提供政府债务、转移支付等相关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