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Chapter 5 法律责任Article 43In force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Article 4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