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物业服务企业因故选择退出物业服务时,应当在退出前30日内用公告方式书面告知业主。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自治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监督下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交由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

合同期满,物业服务企业终止服务合同的,在业主大会确定新的管理方式前,由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自治;也可以在多数业主同意的前提下,临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费用由受益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