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下列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一)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
(二)住房公积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有关住房专项资金;
(三)以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捐赠的社会捐赠基金;
(四)社会公益性募集资金;
(五)其他社会公益性基金、资金。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