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市、区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下一级政府以及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相关单位的财政收支;
(二)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
(三)公共资产或者资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集体企业的财务收支;
(四)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五)本级政府规定或者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