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九十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不动产权属首次登记的资料报送不动产登记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协助买受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