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和自治州发展需要出发,体现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Local Regulations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