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绿地,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二)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其中:社区公园分为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
(三)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圃地;
(四)防护绿地,是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五)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广场用地、特殊用地内的附属绿化用地;
(六)其他绿地,是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七)绿化覆盖率,是指各类城市绿地的绿化垂直投影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例;
(八)绿地率,是指各类城市绿地的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例,或者建设用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九)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是指城市、镇建成区中城市居民平均占有公园绿地的面积。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