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损害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有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七项、第八项行为的,处造价一至二倍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