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规划用地和已建城市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破坏其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化规划用地、已建城市绿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不得减少城市绿地总量,且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应当就近易地补建相同等级、面积的城市绿地。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