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附属绿地的绿地率应当按照下列绿化指标进行控制:

(一)居住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居住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分别达到以下标准:组团不少于人均零点五平方米,小区(含组团)不少于人均一平方米,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人均一点五平方米;

(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的绿地率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工业园区附属绿地总面积不得低于工业园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工业园区内各项目的具体绿地比例,可以按照规定范围内绿地面积整体平衡原则,因地制宜确定相应建设项目地块的绿地率,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

(四)城市道路和城市交通设施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其中新建城市主干道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五)公用设施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等对环境容易产生污染的市政公用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六)广场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七)特殊用地的绿地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除前款第三项、第六项以外的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属于兼容多种用地性质的附属绿地的绿地率,按照不同用途的计算容积率面积的比例测算。

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对附属绿地的绿地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