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Chapter 7 附则Article 53In force境外学校、医院、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研究机构或者学术组织与境内学校、医院、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研究机构或者学术组织开展交流合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前款规定的境外学校、医院、机构和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违反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Laws · NPC Standing Committee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5, 2017Article 5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