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资金包括:

(一)境外合法来源的资金;

(二)中国境内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中国境内合法取得的其他资金。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不得取得或者使用前款规定以外的资金。

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募捐。

Laws · NPC Standing Committee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5,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