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Chapter 3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Section 3 建筑节能Article 34Amended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Laws · NPC Standing Committee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6Article 3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