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Chapter 4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Article 66Amended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Laws ·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 In force from August 29, 2015Article 6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