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Chapter 2 法律/Section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Article 21Amended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Laws ·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 In force from March 15, 2015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