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Chapter 2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Article 12In force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议定的事项,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军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Laws · NPC Standing Committee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0Article 1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