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
(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Laws · NPC Standing Committee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