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Chapter 2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Article 16Amended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Laws · NPC Standing Committee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1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