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Chapter 2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Article 21In force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香港选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Laws ·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 In force from July 1, 1997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